站内搜索:
    • 公司:
    • 深圳市粤车汇旧车回收有限公司
    • 联系:
    • 李土振
    • 手机:
    • 13724349013
    • 地址:
    •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坳村
本站共被浏览过 2482408 次
用户名:
密    码:
产品信息
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详细信息

深圳南山废旧汽车回收,变废为宝,你我共赢

2024-03-25 05:00:02 2067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据商务部网站消息,商务部、发改委、公安部、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,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。

规定全文如下:

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
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、鼓励技术进步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技术、排放检验状况,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。

第三条商务、公安、环境保护、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。

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,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

(一)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;

(二)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;

(三)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;

(四)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
被浏览过 2482408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深圳市粤车汇旧车回收有限公司(ID:31366480) 技术支持:李春琳

6

回到顶部